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吳舜文 相 對 人 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7 月1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04E571)調解結果,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資遣費、工資、慰問金合計新臺幣45萬472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 萬6223元、工資35萬3500元及慰問金8 萬元,合計47萬9723元。自107 年8 月起至 115 年6 月止共分95個月給付,於每月30日(遇2 月份則為28日)給付聲請人5000元,匯入聲請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花蓮分行、帳號197540006943號帳戶內。最後一期給付9723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但相對人迄今僅給付5 期,合計2 萬5000元,尚餘45萬4723元仍未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該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經本院核閱,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遵期履行,僅給付5 期,其餘未到期部分依調解成立內容應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