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蜂評 許玉梅 相 對 人 台灣福曼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805E190)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蜂評新臺幣107萬3134元、聲請人許玉梅新臺幣40萬555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於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 資爭議調解成立(案號:805E190),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陳蜂評新臺幣(下同)107萬3134元(勞退新制資遣費31萬 7772元、107年9月-10月25日薪資11萬9818元、舊制勞工退 休金65萬5544元)、給付聲請人許玉梅40萬5553元(勞退新制資遣費18萬4128元、107年9月-10月25日工資7萬5657元、舊制資遣費14萬5768元),有聲請人提出前開調解紀錄在卷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