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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3號

聲請人
呂宜靜
相對人
騰傲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竹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57E251)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合計新臺幣八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8年5月3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資遣費等合計新台幣(下同)85,454元,自108年5月10日起分5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因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聲請人於108年4月17日聲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由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已於同年5月3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調解紀錄(編號:1057E251)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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