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謝瑋聰 相 對 人 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相 對 人 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6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五 、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3,513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結果,於108年6月12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43,513元,有聲請人提出 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