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蔡明儒
- 相對人
-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耿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 年7 月17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62E447)調解結果,有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 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調解成立(案號:1862E447,下稱系爭調解紀錄),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於同年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因相對人沒有遵期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系爭調解紀錄為證,經本院核閱,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