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趙御傑
- 聲請人
- 張益勝
- 聲請人
- 羅文駿
- 聲請人
- 何宗軒
- 相對人
- 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附表一所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8年8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將積欠聲請人之工資等(如附表二所示),分二期即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31日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因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聲請人於108年8月6日聲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8年8月20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8年8月28日中市勞資字第1080051158號函及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聲請人姓名 │ 主 文 │ ├──┼──────┼───────────────────┤ │ 1 │趙御傑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 │ │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所載關於:│ │ │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趙御傑新臺幣 │ │ │ │115,78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 │ │。 │ ├──┼──────┼───────────────────┤ │ 2 │張益勝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 │ │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所載關於:│ │ │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張益勝新臺幣 │ │ │ │129,97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 │ │。 │ ├──┼──────┼───────────────────┤ │ 3 │羅文駿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 │ │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所載關於:│ │ │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羅文駿新臺幣 │ │ │ │115,416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 │ │。 │ ├──┼──────┼───────────────────┤ │ 4 │何宗軒 │ 民國108年8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 │ │ │ │ 議調解紀錄(案號:2182H730)所載關於 │ │ │ │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何宗軒新臺幣 │ │ │ │ 173,85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 │ 。 │ └──┴──────┴───────────────────┘ 附表二: 調解金額(新臺幣) ┌───┬─────┬──────┐ │編號 │聲請人姓名│金 額 │ ├───┼─────┼──────┤ │ 1 │趙御傑 │115,784元 │ ├───┼─────┼──────┤ │ 2 │張益勝 │129,971元 │ ├───┼─────┼──────┤ │ 3 │羅文駿 │115,416元 │ ├───┼─────┼──────┤ │ 4 │何宗軒 │173,85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