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世軒 相 對 人 一泰精密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1 月7 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654H1152 )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有關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3 萬300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離職日期:107 年12月19日)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 萬300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離職日期:107 年12月19日)。因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654H1152 )為證。依該調解結果,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