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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5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請人
蔡旻芸
相對人
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捌拾陸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業於民國107 年4月9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給付5 期薪資即未再給付,尚欠19期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 萬4,086 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4 月9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合意以4 萬3,066 元和解,自107 年5 月10日起至109 年4 月止分24期給付,第1 期資方於107 年5 月10日給付1,804 元,剩餘款資方於每月10日給付1,794 元,均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戶名:蔡旻芸000000000000),上述金額,如有1 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4 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70015651號函及案號791H228 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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