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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請人
葉貞妤
相對人
朝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7年12月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52H1034)調解成立,其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等,業於民國107年12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12月7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52H1034)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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