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
- 聲請人
- TIMOR BUDI ISMAN SANTOSO(中文譯名:布弟)
- 相對人
-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SANTOSO TIMOR BUDI ISMAN」之記載,應更正為「TIMOR BUDI ISMAN SANTOSO」。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