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家康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書翰、簡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