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家康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全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書翰、簡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書翰、簡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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