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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世民莊毓宸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美妎

      賴緯玲

      莊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賴瑋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緯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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