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吳月眞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法律扶助)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清鑫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媺稚 訴訟代理人 鄭凱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