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月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清鑫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媺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80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暫免數額為750元,是上訴人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1,500-750=750);請求廢棄開立上訴人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