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原 告 李婷慧 被 告 冠程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 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第1、2項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942元至原告回復職務之日止之薪資,該部分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則本件應以訴之聲明第1項之 請求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三、經查,原告為85年6月3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逾 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原告主張其月薪為25,942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3,040元(計算式:25,942元×12月×10年=3,113,040元), 另加計第4項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90,080元,合計為3,303,1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3,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85元(計算式:33,769元2=16,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 綜上,原告應繳裁判費1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