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 原告
- 劉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勳律師(扶助律師)
- 被告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所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案件等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