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原 告 劉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所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案件等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