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蘇惠慈、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彥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蘇惠慈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 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