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劉信亨
- 原告
- 陳文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49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萬7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