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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告
劉信亨
原告
陳文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49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萬7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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