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原 告 劉信亨 原 告 陳文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49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萬7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