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李坤龍
- 訴訟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瑞仁律師
- 被告
-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雯
- 訴訟代理人
- 何慶順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四項中關於「新臺幣玖拾萬零肆佰柒拾伍元」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