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阿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阿迪(ADI DEPUTRA)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迪丁(DIDIN HALIDIN) 杜亞納(DURYANA)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 可欣(KHOSIM NURSEHA)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 菲克利(MUHAMAD FIKRI) 歐甘(MUHAMMAD OGAN)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西帝(SITI AMIN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江金山 複 代理人 吳翠華 複 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追加 被告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宏 追加 被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追加 被告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