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阿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阿迪(ADI DEPUTRA)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迪丁(DIDIN HALIDIN) 杜亞納(DURYANA)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可欣(KHOSIM NURSEHA)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菲克利(MUHAMAD FIKRI) 歐甘(MUHAMMAD OGAN)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西帝(SITI AMIN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複 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吳翠華 被 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蔡艷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