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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世民鄭舜元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告
阿迪(ADI DEPU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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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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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丁(DIDIN HALI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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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亞納(DURY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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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微(DWIFATKHUR ROH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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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欣(KHOSIM NURSE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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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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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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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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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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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克利(MUHAMAD FIKRI)
原告
歐甘(MUHAMMAD OGAN)
原告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原告
西帝(SITI AMINAH)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複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吳翠華
被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訴訟代理人
蔡艷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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