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3號原 告 簡俊龍 被 告 陳欣育即蒸食記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領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