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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告
吳祐嘉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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