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吳祐嘉
- 訴訟代理人
-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紫岑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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