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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告
陳雅雯
被告
台灣牛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
訴訟代理人
陳珮云

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吳承諺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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