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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告
戴忠義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被告
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告
柯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後,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新事證),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併請被告就之前願意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賠償原告部分,提出給付方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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