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忠義住臺南市○○區○○路000 號5 樓之3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奇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坤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 331 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