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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戴忠義住臺南市○○區○○路000 號5 樓之3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柯坤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 331 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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