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啟煜即大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大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0190782)為大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大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大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11月5日清算完結,並於107年11月16日經股東臨時會議選任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人法人登錄資料及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8年度司司字第64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