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夏一峯
- 當事人鄭仁弘、浚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鄭仁弘 鄭智弘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相 對 人 浚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至於聲請人所提之聲證一相對人 民國105年10月25日股東名簿,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仍持有股份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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