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羅智文
- 當事人李佩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李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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