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李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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