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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陳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賴秀雯

  • 原告
    孫薇
  • 被告
    臺灣愛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孫薇 相 對 人 臺灣愛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4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解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呈報鈞院,經鈞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以中院麟非肆108 司司117 字第108003218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且相對人於108 年8 月31日清算完結並呈報鈞院,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9日以中院麟非肆108 司司302 字第1080091034號函准予備查。而聲請人同意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清表、同意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1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及108 年度司司字第302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上開清算完結事件業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9日以中院麟非肆108 司司302 字第1080091034號函准予備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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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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