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 債權人
- 黃錦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曼股份有限公司、賴建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㈡提出代辦費為建築融資金額新臺幣叁億貳仟萬元之百分之ㄧ的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曼股份有限公司、賴建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㈡提出代辦費為建築融資金額新臺幣叁億貳仟萬元之百分之ㄧ的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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