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債 權 人 黃錦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曼股份有限公司、賴建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㈡提出代辦費為建築融資金額新臺幣叁億貳仟萬元之百分之ㄧ的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