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債 權 人 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電費139,914元其中「64,661元」金額請求是否 有誤?(因狀附電費收據64,661元之戶名為:黃正全,非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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