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宸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弄堂人文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弄堂人文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未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