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債 權 人 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3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2030號函准予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OKIHARU牌洗碗機乙台(型號OKI-44)債務人出售予第 三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