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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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