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債 權 人 思爾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