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債 權 人 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劉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岳威企業有限公司、楊猛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何?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或曹劉汶。㈡楊猛良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岳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貴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