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邱慧玲
- 債務人
- 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貴林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