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 債權人
- 漢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榮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卷附協議書影本,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無法律及其他約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