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
- 債權人
- 羅龍飛
- 債務人
- 冠沅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輝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溱榛
一、㈠債務人冠沅企業有限公司、李輝星、楊溱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冠沅企業有限公司、楊溱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