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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

債權人
炬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泰塑膠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坤泰塑膠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1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9115函號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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