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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權人
莊毓沂
債務人
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96年8月15日 │600,000元 │96年9月3日│CN0000000 │├──┼────────────┼───────────┼───────────┼───────────┤│002 │96年9月15日 │600,000元 │96年10月1日 │CN0000000 │├──┼────────────┼───────────┼───────────┼───────────┤│003 │96年11月10日│631,800元 │96年11月15日│YP0000000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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