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債 權 人 林麗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對債務人林彥辰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委託買賣物料契約書所示,受託人為星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而林彥辰僅為其代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