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 債權人
- 林麗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對債務人林彥辰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委託買賣物料契約書所示,受託人為星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而林彥辰僅為其代表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