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債 權 人 林麗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寶境人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林彥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