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債 權 人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鴻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確認陳怡伶究為「債權人」或「僅為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