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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

債權人
禾記洋行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禾記洋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107年12月31日」?並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蕭明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金額866418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狀附發票8張金額866420不符)

㈤提出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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