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志匡、聲請對於債務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 理 人 關志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顏元博」或「顔元博」,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資料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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