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0號
- 債權人
- 蔡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正雄、羅梓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李正雄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為曇榮有限公司,李正雄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曇榮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票號UA0000000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台端所附影本不清)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