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債權人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入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係採董事制,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均由董事為之,未擔任董事之股東尚不得為之;如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經濟部88年7月2日經商字第88213411號函釋意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民108年3月6日死亡,該公司如未選任新董事,公司章程復未規定處理方式,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請於收受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第1款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釋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