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趙正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林正芳、蕭育華即蕭育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連帶清償」,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