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債 權 人 佳鑫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適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其依據: 1、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入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係採董事制,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均由董事為之,未擔任董事之股東尚不得為之;如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經濟部88年7月2日經商字第88213411號函釋意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裁判意旨參照)。 2、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死亡,該公司如未選任新董事,公司章程復 未規定處理方式,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請於收受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第1款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釋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錦源